钱飞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没有借条、无被告详细信息、没有约定利息违约金怎么操作
来源:钱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2
浏览量:570

前言:没有书面的借条,只有QQ、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如何认定?

没有约定利息及相关违约金,如何主张相应的权益?

只知道被告的姓名,支付宝账号,如何操作起诉?

以下案例都会呈现。

原告: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曾用名:刘扣扣)。

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莉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12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1900元及利息(以21900元为基数,自20187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2014年左右在网上相识,被告多次向其借款,总计21900元,后经其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

被告刘某未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228日,武某委托同事转账300元至刘某银行账户;201531日,武某委托同事转账700元至刘某银行账户;201533日,武某的交通银行账户转出5000元;201534日,武某的交通银行账户转出3000元;201535日,武某委托同事高军梅通过支付宝转账500元至刘某支付宝账户(15×××18);自201611月至12月,武某又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8×××21)陆续转账至刘某的支付宝账户总计12414元。上述总计借款21914元。

上述事实,有武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交通银行转账凭证2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17张、聊天记录4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另查明,15×××18系刘某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支付宝账户名称为刘某。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

诉讼中,武某提供其与刘某的QQ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其出借给刘某总计21900元借款,在201749日的QQ聊天记录中武某催促刘某还钱,说“62263230202*****转到这个卡上,支付宝也行。21900,刘某回知道了。另,武某提供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该份聊天记录中显示武某一直催促刘某还钱,但刘某均予以推诿,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武某虽未能提供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但根据武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微信及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有向武某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刘某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对借款金额累计为219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诉讼过程中,刘某未予抗辩亦未提供证据反驳,故本院对武某主张刘某归还219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现武某主张以21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87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武某借款本金219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900元为基数,自20187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08元(此款已由武某预交),由刘某负担(武某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刘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支付于武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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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钱飞
  • 执业律所:
    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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